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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招标公告发布的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十六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

 

“一、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投标工作,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招标投标法》配套法规,综合性政策和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具体范围、规模标准以及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报国务院批准;指定发布招标公告的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介。”

 

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

 

“三、实行公告制度,提高招标投标活动透明度

 

为保证投标人及时、便捷地获取招标信息,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公告,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规定在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媒介发布,在招标人自愿的前提下,可以同时在其他媒介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指定或者限制招标公告的发布地点和发布范围。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在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对非法干预招标公告发布活动的,依法追究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四、《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计委令第4号 2000年7月1日发布)

 

“国家计委根据国务院授权,指定《中国日报》、《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建设报》、《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为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媒介。其中,依法必须招标的国际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在《中国时报》发布。”

 

“第四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必须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发布应当充分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限制招标公告的发布地点和发布范围。

 

第五条 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但发布国际招标公告的除外。”

 

“第八条 在指定报纸免费发布的招标公告所占版面一般不超过整版的四十分之一,且字体不小于六号字。

 

第九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至少在一家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在指定报纸发布招标公告的同时,应将招标公告如实抄送指定网络。”

 

“第二十条 各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审批权限审批的依法必须招标的民用建筑项目的招标公告,可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指定的媒介发布。”

 

五、《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计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七部委会第30号令 2003年3月8日发布)

 

“第十三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家指定的报刊或者信息网络上发布。”

 

“第七十三条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招标无效。

 

(一)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

 

六、《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七部委令第27号 2005年1月18日发布)

“第十二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货物招标的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家指定的报刊和信息网络上发布。”

 

“第五十五条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于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在规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

 

七、《国家计委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的通知》(计政策[2000]868号)

“四、切实贯彻公开性原则,保证潜在投标人平等、便捷地获取信息。

 

(一)严格落实招标公告发布制度。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施工、勘察设计、监理以及设备材料招标,必须在国家指定的媒介《中国日报》、《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建设报》、《中国采购与招标网》发布招标公告。省级人民政府依照审批权限的依法必须招标的民用建筑项目,可以在省级发展计划部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指定或者限制招标公告的发布地点和发布范围。对非法干预招标公告发布活动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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