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评标报告书
一、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
2、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建
设部令第 89 号)第四十二条;
3、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七部委令第 12 号)
第四十二条;
4、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七部委令第 30 号)
第五十六条。
二、内容说明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评标委员会在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评标报告书应
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
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开标记录;
4、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5、废标情况说明;
6、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7、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8、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9、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10、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评标报告书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书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说明并记录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