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会员的管理,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密切协会与会员的联系,更好地为会员服务,依据《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章程》等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协会实行会员制管理。其宗旨是:及时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法律法规、工程造价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行业规范、规则;发挥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增强协会的凝聚力,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工程造价市场行为;提高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有效性和公信力,促进工程造价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第三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本会会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会 员
第四条 单位会员
凡承认本会章程,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可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
(一)本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之日应申请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外省(行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本省设立的分支机构可自愿申请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
(二)与工程造价行业相关的建设、设计、施工、高等院校、工程造价软件和信息服务等企事业单位,可自愿申请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
(三)本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以及相关管理部门、各市或行业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可自愿申请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
第五条 个人会员
凡承认本会章程,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可自愿申请成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一)在我省注册登记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
(二)与工程造价业务相关的专家、学者或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批准入会:
(一)处于停止整顿期间的企业;
(二)在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严重违反协会《章程》和协会会员管理规定的;
(四)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对协会决议事项的表决权;
(二)对协会工作的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三)要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四)参加本会的活动;
(五)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声誉与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及时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四章 会籍管理
第九条 本会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理事会委托协会秘书处审查通过;
(三)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证书
(一)会员证书由本会统一印制、颁发;
(二)自动退会的会员,应主动上交会员证书;
(三)被本会除名的会员,本协会收缴其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单位会员合并、分立、破产、解散、撤销和变更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的,应及时函(电)告本会。
第十二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会员合并,原会员资格由存续方或新设方继承。
单位会员分立成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会员条件的机构时,原会员资格由其中一个机构继承,其余机构应另行申请加入本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且限期内仍未补交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行规行约的会员,本会可根据有关规定,进行提醒、质询、通报批评、记入诚信档案,直至取消会员资格。
第五章 会员服务
第十五条 信息服务
(一)交纳会费的会员可获赠《安徽工程造价》期刊;
(二)优先在《安徽工程造价》期刊上发表优秀学术论文;
(三)优先或优惠提供工程计价信息和资料;
(四)优惠或免费为会员在信息网站上做产品、服务宣传或刊登企业需求信息。
第十六条 培训服务
(一)优先或优惠参加协会举办的各类培训班、研讨会;
(二)优先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类对外考察、交流活动;
(三)免费为本会会员的造价专业人员补办遗失的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 协调服务
(一)提供会员间横向交流与合作的协调服务;
(二)提供邀请、联系工程造价专家的服务;
(三)提供工程造价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咨询的服务。
第六章 会 费
第十八条 会费的收取标准按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所需要的管理成本以及协会今后发展的需要确定。
会费标准为:
(一)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单位会费标准为18000元/年(其中10000元代中价协收取);
(二)乙级或暂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其所在地在省辖市的单位会费标准为 6000元/年,其所在地在县的单位会费标准为 4000元/年;
(三)其他企事业单位会费标准为2000元/年;
(四)个人会费标准为200元/年。
第十九条 会费交纳办法
(一)会员应在每年的第四季度向本会交纳当年会费,也可一次性交纳协会一届(四年)的会费;
(二)新批准的会员,应在拿到本会入会申请批准回执后的同时,交纳当年会费;
(三)根据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的要求,工程造价咨询甲级资质的会员所交纳的中价协会费由本会代收,并与本会会费一并收取。
第二十条 会费减免
(一)按标准交纳会费确有困难的会员,可以提出书面减免会费申请,报本会秘书处批准后执行;
(二)免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及高等学校的单位会员会费。
第二十一条 会费管理
(一)本会收取的会费专款专用,全部用于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挪作他用,定期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
(二)本会按照规定给会员出具由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 国家民政部或政府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经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执行。